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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维多利亚vic115优惠大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2-12-23     浏览次数:

     

校科发〔2011〕39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字〔2006〕23号)、《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2011〕363号)、《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2011)、《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76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11〕314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为加强科研项目规范化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由学校、学院(系、所、部)、项目组三方各负其责,协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组织策划、立项申请、合同(任务书、协议、计划书)签订、过程管理、结题验收、成果鉴定、成果申报等组织管理工作。

  学院(系、所、部)负责本单位科研团队组建、项目策划、项目实施等管理;为科研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协调解决项目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项目组是科研项目执行的主体,项目主持人代表项目团队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申请、合同履行、经费使用、结题验收、成果鉴定与请奖等工作;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做好科研项目的检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维多利亚vic115优惠大厅名义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分类、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科研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付财政性资金的科技计划项目;国际科技合作中与国外政府、学术机构间开展的合作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指以学校名义与政府部门、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等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技术合同(协议)所涉及的项目;国际科技合作中与境外企业、自然人开展的合作项目。

  (三)其他科研项目:指学校、学院(系、所、部)自主安排的科研项目或其他用于科技事业的科研资助项目,以及社会团体、自然人等以捐赠方式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申请者应根据国家、行业、地方的科技发展计划和项目申报指南,以及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结合学校自身科研基础、特点和优势,提出项目建议或申请,并报学院(系、所、部)审核。

  第六条  凡限项进行申请的各类科研项目,由学院(系、所、部)组织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进行初审,在此基础上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筛选、集成、修改后,择优推荐申报。

  第七条  对于申请跨学院、跨学科的重大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统筹组织、协调申报工作。

   第八条  凡与校外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合作双方应签订合作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有关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经科研处审查同意后方可申报。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由科研处代表学校统一将项目申请书按要求上报各有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横向科研项目须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及时到科研处办理立项手续。校内科研项目由科研处代表学校统一受理。

  第十条  科研处代表学校负责审查科研合同(或任务书)内容,主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代表学校在合同书(或任务书)上签字。已签订的“技术合同”由科研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和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协助办理退税事宜。学校所有内设机构(或单位)、个人不得对外签订科技合同、协议,否则签约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

 

第三章  科研项目执行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组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中的有关要求开展研究工作;学院(系、所、部)要依据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按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人依据项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对项目的执行及完成负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主持人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合同书主要内容。如确需更改,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系、所、部)初审、科研处审核,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方可生效。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主持人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要更换时,应提前一个月提出报告,做好研究工作总结、档案资料、研究工作的移交,经学院(系、所、部)初审,及科研处审核,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书面批准后,方可更换项目主持人。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科研成果、形成的较大市场的技术产品,以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故要及时逐级报告。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跟踪国内外研究发展动态,不断调整研究策略,对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依据项目合同,科研处会同学院(系、所、部)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全面了解项目执行情况。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按期完成后,由项目组向学院(系、所、部)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审核,报主管部门审批,按照任务书及合同要求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按合同任务规定期限不能按时验收的科研项目,项目主持人需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后,项目组必须及时按学校综合档案管理要求向学校档案馆提交完整、规范的技术档案,未按规定归档的项目按未完成任务处理。国际合作项目、转基因育种项目等国家重点项目,在结题验收后应按合同要求继续跟踪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归档技术资料经档案馆审查合格后,项目组在三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六个月内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在执行中取得阶段性成果时,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按有关程序申请组织技术鉴定、申请专利或请奖。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学校计划处财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