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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印发《维多利亚vic115优惠大厅收文办理暂行办法》和《维多利亚vic115优惠大厅内宾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4-01-21     浏览次数:

     

各学院(系部所)处(室)直属(附属)单位:

  《维多利亚vic115优惠大厅收文办理暂行办法》《维多利亚vic115优惠大厅内宾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12月30日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党委办公室

                          2014年1月21日

 

维多利亚vic115优惠大厅收文办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学校收文办理,提高公文运转和办文效率,根据《维多利亚vic115优惠大厅公文处理办法(修订)》(党办发〔2012〕30号)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学校收文主要范围为上级部门来文、校内单位来文和其他单位来文。收文办理主要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传递、承办、督办等环节。

    第二条签收、登记。各类来文应统一送党委校长办公室签收、登记。

    校内单位或个人收到上级部门正式公文,或外出开会带回正式公文,须送党委校长办公室登记移交,不得直接签批、传阅,不得擅自留存、丢弃或销毁。

    除校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外,校内单位一般不得直接向校领导报送公文。

    第三条审核。党委校长办公室对校内单位报送的公文进行审核。

    审核重点是:行文是否必要;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文字是否精炼、准确;文风是否符合中央关于改进文风的相关要求;涉及到相关单位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

    凡不符合以上内容的公文,党委校长办公室须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报送单位。

    第四条拟办。党委校长办公室收到各单位来文,须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拟办的主要原则是:

    (一)涉及学校全局的重要公文。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明确承办单位和配合单位,经办公室主任阅核,送业务分管校领导和书记、校长阅示,同时送承办单位办理。

    (二)业务类公文。办公室提出明确拟办意见,明确承办单位和配合单位,经办公室主任阅核,送分管校领导阅示,同时送承办单位办理。其中属重要工作、重要情况的公文,由分管校领导提出办理意见或方案,送书记、校长阅示。

    (三)周知性公文。办公室梳理汇编批处理文件,经办公室主任阅核,送校领导传阅。

    (四)具体事务类公文。办公室根据基层单位职责,直接批转承办单位阅办。

    第五条传递。党委校长办公室要实时掌握公文流向,及时递送校领导阅批。公文传递的主要原则是:

    (一)阅知性公文(简称阅件)。按照校领导职责分工,顺向传递。领导批阅后,有具体批示落实事项的公文,需转为办件传递;

    (二)批办性公文(简称办件)。按照校领导职责分工,逆向传递;

    (三)上级领导批示件。以阅件拟办,按办件传递。

    第六条批办。校领导审批公文,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公文阅办单内签署明确办理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

    如遇分管校领导外出,党委校长办公室可委托承办单位向分管领导请示办理意见。承办单位须在公文阅办单中注明请示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校领导对公文阅批后,应将公文及公文阅办单退回党委校长办公室。

    党委校长办公室应及时对阅批过的公文及公文阅办单进行登记。公文及阅办单原件应妥善保存,及时归档。

    第八条党委校长办公室根据校领导批示意见,将公文及批示意见于当日内分送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收取公文时要登记签收。

    第九条紧急公文,党委校长办公室要向校领导和承办单位说明情况,根据具体事宜及时处理。

    第十条承办。承办单位收到公文后,要按照公文要求和校领导批示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须及时向党委校长办公室说明情况。

    公文承办中遇有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事项,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若有分歧,主办单位负责人应主动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要提出明确意见经党委校长办公室报有关校领导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督办。送校领导批示或交有关单位承办的公文,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要做到紧急公文跟踪督办,重要公文重点督办,一般公文定期督办。

    第十二条公文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党委校长办公室报告办理结果。党委校长办公室应根据报告填写承办结果表,与公文原件一并保存。

    第十三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渠道传递、密电传输或者计算机网络加密传输,不得密电明传、明电密电混用。

    第十四条 为优化办文流程,厉行勤俭节约,今后校内运转的公文,除涉密公文外,逐步推行无纸化办公,在学校电子政务平台处理。党委校长办公室原则上不再接收各单位纸质公文。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由党委校长办负责解释。

 

 

 

 

维多利亚vic115优惠大厅内宾公务接待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内宾接待工作,加强接待费用管理,节约开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接待工作应遵循“热情周到、节俭务实、规范有序、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三条 直接与学校联系工作的厅局级及以上领导、著名学者、大型企业领导,省级以上部门派出的工作团组等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接待。

校属各单位邀请或因业务活动来访的来宾由各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其中部级领导、院士、主管部委司局级领导、兄弟院校党政主要领导的来访,须报告党委校长办公室参与制定接待方案,协助安排相关活动。

直接与学校联系工作的各类一般性参观、调研、合作等来宾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批转各业务对口单位接待。直接与校属各单位联系工作的来宾由各单位接待。

第四条 各单位承办的重要接待,确需校领导出面,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协调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两位领导出席。会见、用餐等由承办单位负责。

第五条党委校长办公室及各单位承办的重要接待,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不提供香烟,不上高档酒水,不上高档菜肴。其余时间由客人自行用餐或在校内餐厅安排简餐。

各单位承办的一般接待,由客人自行用餐或在校内餐厅安排工作简餐。

第六条 公务来访客人住宿费用一律自理,因某项活动邀请的客人,由邀请单位负担住宿费用。省部级干部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领导安排单间,其他人员标准间,不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著名学者、企业领导等参照以上标准酌情安排。

  第七条 来宾食宿尽可能安排在校内宾馆、餐厅,从严控制接待标准,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简化迎送陪同,减少工作人员和工作车辆。安排考察点和考察内容,要围绕主题、目的明确,行程紧凑,不安排旅游参观活动,不安排营业性场所的健身、娱乐活动,不赠送礼品。

  第九条 会谈汇报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等。

  第十条 校外安排的接待活动尽可能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能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付款的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接待费用报销程序,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发票、来宾单位公函或我校邀请函和经接待单位负责人审核的接待安排。接待费总额不得突破预算限额。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会同财务部门对接待费支出进行检查,年底向学校做出专门汇报。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和完善内部接待工作程序及相应的规章制度,推进接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四条 本接待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党办发〔2000〕1号《关于对外公务活动中校外来宾接待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党办发〔2001〕11号《关于公务接待工作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