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学院(系、所、部):
为督促我校研究生按期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对部分研究生限期进行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的通知》(校研发〔2010〕126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2006级博士研究生限于2013年6月30日以前完成毕业(学位)论文答辩,2007级博士研究生限于201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毕业(学位)论文答辩。逾期未完成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者按肄业处理。
二、对2007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限于2012年6月30日以前完成毕业(学位)论文答辩,逾期未完成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者按肄业处理。
三、对2006级及以前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包括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在职攻读各类专业学位的人员,限于2012年6月30日以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逾期未完成学位论文答辩者,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四、2008级及以后的博士研究生和学历硕士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毕业(学位)论文答辩,逾期未完成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者按肄业处理。
2007级及以后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应在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逾期未完成学位论文答辩者,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五、请有关学院(系、所、部)对本单位的研究生摸底统计,并及时通知所有相关研究生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和科研工作,按期办理学位(毕业)论文答辩手续。
研究生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