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学院(系、部、所):
根据国家近年来关于研究生招生规模及结构调整的有关政策和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实际,结合各学院(系、部、所)招生指标数与各学科专业特点、历年招生规模、导师情况、科研经费、科研成果、研究生专业报考等情况,合理确定我校2012年350名博士生、2000名硕士生(其中学术型1400名,全日制专业学位600名)进行指标配置。为了做好学校2012年研究生招生简章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导师招生条件
(一)博士生导师
1.应为学校正式聘任的在岗博士生导师,年龄未满57周岁(生于1955年8月31日后);经人事处同意延聘的教师二级和三级岗位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年龄未满62周岁(生于1950年8月31日后)。
2.自然学科类近三年(2008-2010年)到位科研经费总额不少于2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10万元。
3. 在校内外攻读学位期间的博士生导师不得招生。
(二)硕士生导师
1.应为学校正式聘任的在岗硕士生导师,男年龄未满57周岁(生于1955年8月31日后)和女年龄未满52周岁(生于1960年8月31日后)。
2.自然学科类近三年(2008-2010年)到位科技经费总额不少于5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1万元。
3. 在校内外攻读学位期间的硕士生导师不得招生。
二、招生限额及要求
(一)根据“关于印发《维多利亚vic115优惠大厅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研发字﹝2009﹞025)号文件要求,学院(系、部、所)根据单位博士生招生指标数,科学合理地配置给达到博士生招收条件的博士生导师,但最多不得超过3名。
(二)达到硕士生招收条件的博士生和硕士生导师,均可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但最多不得超过3名。
(三)达到硕士生招收条件的博士生和硕士生导师,均可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四)未上2012年招生简章的导师不得招收博士和硕士研究生;未申请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的导师,不得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五)需要跨学科专业(或学院、系、部、所)招生的导师,招生学科专业数不超过2个,招收研究生总人数不得超过导师的招生限额。
(六)招生专业目录内容公布后不得变动。
(七)所有符合招生条件且申请招生的导师应按照导师招生的计划数提前将研究生的科研资助划拨到学校指定账号上,确保导师对研究生的资助落到实处。
三、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招生
不同专业学位类型的招生领域,由牵头学院(系、部、所)组织,各有关招生学院(系、部、所)依据其学科专业特点、导师队伍及培养能力等情况,协商确定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招生计划数。
四、招生简章编制工作要求
(一)2012年拟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均应完善本学院(系、部、所)网页上的导师情况简介,填写《2012年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计划申请表》(附件2、3、4)并交学院(系、部、所)。如有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填写的,可委托学院(系、部、所)负责人或其他导师按要求代填,不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本年度招生资格。
(二)各学院(系、部、所)根据附件2、3、4审核导师招生条件,将符合招生条件的导师姓名等有关信息汇总形成附件5、6、7。
(三)各学院(系、部、所)依据各学科专业符合条件的导师数、到位科技经费及历年研究生录取情况,确定其各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人数不得超过我校下达各学院(系、部、所)招生计划数(详见附件1),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数由各牵头学院(系、部、所)依据往年招生实际情况申报,最终由学校决定各招生领域及其招生人数。
(四)各学院(系、部、所)根据附件2、3、4在我校《2011年招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目录》的基础上,修改形成2012年招收博士、硕士研究生的专业目录,从中直接增加、删除或修改相应的项目(如新增专业、导师、研究方向、计划招生人数、考试科目、复试科目等)。
五、时间安排
请各招生学院(系、部、所)于2011年 7月14日将《2011年招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目录》加盖公章的修改本及附件5、6、7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文本材料报送研究生招生处。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杨春雷 布都会
联系电话:87080151 87080152
研究生院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1.2012年各学院(系、部、所)研究生招生计划.xls
2.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计划申请表.doc
3.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计划申请表(学术型).doc
4.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计划申请表(专业学位).doc
5.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批汇总表.xls
6.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批汇总表(学术型).xls
7.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批汇总表(专业学位).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