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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报送2013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

来源:学生工作办公室   作者:郭东花       发布日期:2013-05-29     浏览次数:

     

 

各学院(系、部、所)、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报送2013年高校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的通知》(教助中心[2013]40号)及《维多利亚vic115优惠大厅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校学发〔2009〕155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2013年毕业生第一批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及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我校2013年毕业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研究生。定向生、委培生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并且服务期在3年及以上。
    二、申请原则及额度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实行就高原则。
    国家对每名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金额补偿或获得助学贷款金额代偿;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已享受过部分学费减免的学生如果申请学费补偿,只可进行学费减免后差额部分补偿申请。
     三、学生申请材料
    (一)《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
    (二)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对参加中央及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选调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和“三支一扶”等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以及我校部分试验站设立的科研助理工作岗位,需按规定提供相关协议或证明);
    (三)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的毕业生,申请时需提供二次分配就业证明(附件2)一式两份。
    四、申请程序
    (一)学生申请。6月10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代偿申请并填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二)院系审查。各院系分别对本科生、研究生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对于参加中央及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须提供的相关就业证明材料,由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
    (四)计财处审核。对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对经过“二次定岗”后才符合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在毕业前按以上程序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核,申请材料暂由学生自行保存,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补齐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最迟于12月10日(以当地邮戳为准)之前通过快递形式邮寄到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逾期将不予受理。
    (五)学校审核。各院系将申请学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就业协议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六)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校6月30日之前将第一批符合代偿条件的学生申请材料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复。(第二批基层就业代偿申报材料将于12月25日上报全国资助管理中心)
    五、注意事项
    (一)基层单位的界定
    基层单位包含两类: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在县城中学从事教育工作、县城医院从事医务工作和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但不包括市辖区所辖的街道、社区(村)。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二)学生在就业指导中心及计财处审核环节原则上以院系为单位统一进行办理。
    (三)请各院系于6月20日前将学生申请材料以及院系汇总表(附件3)以书面形式报送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汇总表按照填写说明(附件4)要求认真填写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zizhu@nwsuaf.edu.cn,书面材料须由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四)请各院系按照要求认真做好2013年第一批基层就业代偿申请材料的初审和报送工作,严格把关,仔细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提高上报材料的质量。填报工作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
    六、联系方式
    申请材料邮寄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西农路22号,维多利亚vic115优惠大厅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邮政编码:712100
    联系电话:029-87091059
    附件: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2.二次就业分配证明.doc

3.2013年度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汇总表.xls

4.2013年度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汇总表填写说明.doc

     
     
学生工作处        
20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