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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多利亚vic115优惠大厅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2-12-2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非在职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人民币,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人民币。学校根据国家每年下达的名额分配给各学院(系、部、所),并对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和基础学科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和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审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学院(系、部、所)成立由行政一把手任组长、主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培养工作的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工作秘书、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或实践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四)身心健康,积极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及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研究生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其中公开发表或录用的学术研究论文本人须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维多利亚vic115优惠大厅为第一署名单位),经导师签署意见后向所在学院(系、部、所)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直博生享受硕士研究生待遇的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享受博士研究生待遇的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二)学院(系、部、所)评审。各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定,在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和研究生导师的意见,评审结果在本单位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审定。

(三)学校审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审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系、部、所)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者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享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得享受除基本奖学金外的其他奖学金。

第八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本单位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本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审定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定资格

(一)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的;

(三)在申请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