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校项目执行中存在“安排启动晚,执行进度缓慢,资金结余结转数额较大”等问题,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行部属高校预算与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11]1号),为加强学校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时效性和均衡性,加大对关键时点预算执行工作的促进力度,提出以下意见:
1.调整校内预算编制时间。计划财务处每年10月份征集下年度预算建议,11月份编制下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草案,12月中旬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下年度1月份下达部门预算。
2.规范项目预算下达时间。在学校预算下达二个月内,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经费实施计划,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将二次分配经费下达项目执行单位。
3.建立项目执行报告制度。项目管理部门每月将项目的实施情况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将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后向学校报告。对实施进度缓慢的项目,项目执行单位要提出书面分析报告和改进措施。
4.加强项目监督检查。计划财务处和项目管理部门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协调、沟通项目管理中的问题。
5.建立约谈制度。保证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率达到财政部的时点要求,即6月底达到50%、9月底达到75%、12月底达到100%。对于截止每年10月31日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还未达到75%的项目,由校长约谈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负责人。
6.项目结余资金管理。项目资金当年安排当年使用,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余资金的项目,每年11月底提出调减当年预算的建议,将资金收回学校统筹使用。
7.建立奖惩制度。将预算执行责任落实到各主管部门、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针对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作出以下处理:
⑴ 项目预算管理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考核,未按要求时间下达预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减发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3%的绩效津贴。
⑵ 凡执行进度低于财政部时点要求的项目(6月底、9月底、12月底分别达到50%、75%和100%),按其实际执行进度与序时进度的差额收回项目经费。
⑶ 对于预算执行进度达不到财政部要求指标,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能评优,并减发单位当年5%绩效津贴。
⑷ 对当年累计执行进度未达到50%的项目执行单位,暂停其以后各类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⑸ 对于预算执行率高,效益突出的项目主管部门及执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下一年度预算安排上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