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管理工作,有计划地培养班子后备业务干部,保证学院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校党委《关于试行学院院长助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校党发〔2014〕7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拟设立院长助理岗位。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请示党委组织部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一、拟聘人数及职责
1.拟聘人数:2人;
2.主要职责:协助院长负责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及其它相关行政事务。
二、选拔条件
1.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思想政治表现和道德品质优良,学术水平较高,组织协调能力强,有较好的群众基础,热心学院管理工作,精力充沛,具有一定的培养潜质;
3.身体健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选拔程序
1.民主推荐,参会范围:班子成员、教授委员会成员、党委委员、系主任,以及科级以上干部;
2.班子充分酝酿,确定建议人选;
3.学院成立考察小组,通过个别谈话,征求部分专家教授、管理人员及教辅人员意见;
4.根据谈话结果,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最终人选;
5.发文聘任;
6.遴选材料上报组织部备案。
四、管理与考核
1.院长助理不纳入处、科级干部系列,由学院进行日常管理;院长助理列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及有关专题会议,不参与表决;受院长委托,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处置有关工作事项。
2.院长助理实行一年一聘。每年度末,向党政联席会述职并接受党政联席会的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3.院长助理待遇实行津贴制,按照学校业务副职年终业绩津贴标准享受,由学院自筹,年终一次性发放。
4.因个人工作岗位调整,或者学院工作任务变化,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可随时终止聘任,待遇按照实际工作期限兑现;聘期内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学院规定,或者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可随时终止聘任且不兑现待遇。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