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系、部、所)、处(室)、直属(附属)单位:
《维多利亚vic115优惠大厅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维多利亚vic115优惠大厅
2014年10月9日
维多利亚vic115优惠大厅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杨凌,校外场站所在县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批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差旅费标准由学校统一制定、调整和发布。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院士、二级以上职员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五级以上技术职务、四级以上职员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
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
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住宿费报销标准执行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标准表》(附1)所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宿费标准。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二级职员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其余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标准表》(附1)所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在出差地租车的,应如实申报,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会议、培训、驻勤等差旅费管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一条 外出学习培训的,学习期间不发市内交通费。学习期在一个月以内的,按学习地的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发给生活补助;一个月以上的,按每天6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工作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按差旅费标准报销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到杨凌区以外的试验(示范)站(场)、野外台(站)或驻站工作的,驻勤期间每人每天发60元伙食补助,个人自主用餐或向食堂缴纳伙食费;期间不发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到杨凌区以外的武功、周至、扶风、乾县、兴平、眉县等行政区划境内出差的,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60元,不发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驻外地机构工作人员或外派工作人员,驻勤期间每人每天发给生活补助100元,不发市内交通费,其往返按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
第七章 报到、探亲的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引进人才、选聘教师,按学校承诺,可以报销应聘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发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聘用人员报到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 已婚教职工每四年探望父母一次,其探亲路费由本人负担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30%部分,超出部分由学校报销。
两地分居的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报销一次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行李托运费、寄存费等。
教职工探亲不得乘座飞机,按规定等级乘座轮船、火车。
第二十八条 教职员工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的,其绕道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和探亲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转嫁给其他单位。
第三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发放或在限额内凭票报销。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邀请专家(学者)开会或进行现场咨询、论证、座谈等,可以报销受邀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发放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
受邀参加学术会议、座谈会,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等。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野外调研、考察、气象观测、环境监测,进行社会调查等,住在基地、野外台站、林场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本人提供情况说明和有关凭据,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返回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车(机)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所有相关费用应当全部一次报销,不得分割、更不得与其他业务混肴报销。
第三十三条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第三十五条 违反差旅费开支规定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缴,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参照教职工差旅费标准开支差旅费,由导师审批。一般情况下学生不得乘座飞机出差。
第三十七条 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本科学生的外埠教学实习,不参考差旅费标准报销有关费用,事先由带队老师制定详细的实习计划和费用预算(包括实习地点、路线、天数、人数、费用预算等),经学院批准、凭有关费用发票实报实销。
带队教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执行。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不参考差旅费管理办法,不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维多利亚vic115优惠大厅差旅费管理办法》(校财发〔2008〕44号)同时废止,其他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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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元 |
|||
省份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费 补助标准 | |||||
部 级 (普通套间) |
司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 |||||
北京 |
800 |
500 |
350 |
100 | |||
天津 |
800 |
450 |
320 |
100 | |||
河北 |
800 |
450 |
310 |
100 | |||
山西 |
800 |
480 |
310 |
100 | |||
内蒙古 |
800 |
460 |
320 |
100 | |||
辽宁 |
800 |
480 |
330 |
100 | |||
大连 |
800 |
490 |
340 |
100 | |||
吉林 |
800 |
450 |
310 |
100 | |||
黑龙江 |
800 |
450 |
310 |
100 | |||
上海 |
800 |
500 |
350 |
100 | |||
江苏 |
800 |
490 |
340 |
100 | |||
浙江 |
800 |
490 |
340 |
100 | |||
宁波 |
800 |
450 |
330 |
100 | |||
安徽 |
800 |
460 |
310 |
100 | |||
福建 |
800 |
480 |
330 |
100 | |||
厦门 |
800 |
490 |
340 |
100 | |||
江西 |
800 |
470 |
320 |
100 | |||
山东 |
800 |
480 |
330 |
100 | |||
青岛 |
800 |
490 |
340 |
100 | |||
河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
湖北 |
800 |
480 |
320 |
100 | |||
湖南 |
800 |
450 |
330 |
100 | |||
广东 |
800 |
490 |
340 |
100 | |||
深圳 |
800 |
500 |
350 |
100 | |||
广西 |
800 |
470 |
330 |
100 | |||
海南 |
800 |
500 |
350 |
100 | |||
重庆 |
800 |
480 |
330 |
100 | |||
四川 |
800 |
470 |
320 |
100 | |||
贵州 |
800 |
470 |
320 |
100 | |||
云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
西藏 |
800 |
500 |
350 |
120 | |||
陕西 |
800 |
460 |
320 |
100 | |||
甘肃 |
800 |
470 |
330 |
100 | |||
青海 |
800 |
500 |
350 |
120 | |||
宁夏 |
800 |
470 |
330 |
100 | |||
新疆 |
800 |
480 |
340 |
120 |
注:住宿费标准,院士、副部级及相当以上职务人员对应部级,五级以上技术职务、四级以上职员及相当职务人员对应司局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