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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维多利亚vic115优惠大厅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4-10-14     浏览次数:

     

各学院(系、部、所)、处(室)、直属(附属)单位:

  《维多利亚vic115优惠大厅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维多利亚vic115优惠大厅

                                                                                                             2014年10月9日

 

 

维多利亚vic115优惠大厅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杨凌,校外场站所在县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批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差旅费标准由学校统一制定、调整和发布。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院士、二级以上职员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五级以上技术职务、四级以上职员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

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

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住宿费报销标准执行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标准表》(附1)所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宿费标准。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二级职员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其余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标准表》(附1)所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在出差地租车的,应如实申报,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会议、培训、驻勤等差旅费管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一条 外出学习培训的,学习期间不发市内交通费。学习期在一个月以内的,按学习地的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发给生活补助;一个月以上的,按每天6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工作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按差旅费标准报销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到杨凌区以外的试验(示范)站(场)、野外台(站)或驻站工作的,驻勤期间每人每天发60元伙食补助,个人自主用餐或向食堂缴纳伙食费;期间不发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到杨凌区以外的武功、周至、扶风、乾县、兴平、眉县等行政区划境内出差的,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60元,不发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驻外地机构工作人员或外派工作人员,驻勤期间每人每天发给生活补助100元,不发市内交通费,其往返按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

第七章  报到、探亲的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引进人才、选聘教师,按学校承诺,可以报销应聘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发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聘用人员报到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  已婚教职工每四年探望父母一次,其探亲路费由本人负担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30%部分,超出部分由学校报销。

两地分居的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报销一次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行李托运费、寄存费等。

教职工探亲不得乘座飞机,按规定等级乘座轮船、火车。

第二十八条  教职员工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的,其绕道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和探亲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转嫁给其他单位。

第三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发放或在限额内凭票报销。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邀请专家(学者)开会或进行现场咨询、论证、座谈等,可以报销受邀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发放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

受邀参加学术会议、座谈会,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等。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野外调研、考察、气象观测、环境监测,进行社会调查等,住在基地、野外台站、林场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本人提供情况说明和有关凭据,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返回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车(机)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所有相关费用应当全部一次报销,不得分割、更不得与其他业务混肴报销。

第三十三条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第三十五条  违反差旅费开支规定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缴,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参照教职工差旅费标准开支差旅费,由导师审批。一般情况下学生不得乘座飞机出差。

第三十七条  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本科学生的外埠教学实习,不参考差旅费标准报销有关费用,事先由带队老师制定详细的实习计划和费用预算(包括实习地点、路线、天数、人数、费用预算等),经学院批准、凭有关费用发票实报实销。

带队教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执行。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不参考差旅费管理办法,不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维多利亚vic115优惠大厅差旅费管理办法》(校财发〔2008〕44号)同时废止,其他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费

补助标准

部  级

(普通套间)

司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注:住宿费标准,院士、副部级及相当以上职务人员对应部级,五级以上技术职务、四级以上职员及相当职务人员对应司局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