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了规范执行教职工出国(境)审批工作,加强出国(境)管理,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1. 教职工出国(境)由所在学院(系、部、所)院长(主任)或分管外事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审批。院长(主任)出国(境)由所在学院(系、部、所)党委书记审批,党委书记出国由所在学院(系、部、所)院长(主任)审批。 2. 机关处室、直属单位、附属单位教职工出国(境)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3. 各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出国(境)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