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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园艺学院党委公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3-12-15     浏览次数:

     

 

  为了保证学院党委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规范使用党委公章,特制定本规定:

  1、学院党委公章由党务秘书妥善保管,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转交他人保管或使用。凡涉及到加盖党委公章,须经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签字同意后,由党务秘书予以登记办理。

  2、凡涉及到学院组织、宣传、纪检及下属支部干部任免等事项,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党务秘书负责起草有关文件,经党委书记签字后,方可盖章行文。

  3、各系、研究所教学科研人员的评优、推优及出国出境的政审材料,经党务秘书初审,党委书记签字后方可盖章上报。

  4、党员的发展、预备党员的转正,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党务秘书负责整理有关材料,经党委书记签字后,盖章归入本人档案。

  5、教工及学生因组织发展需发外调函时,由各党支部组织委员提供名单,党务秘书报党委副书记同意后方可盖章发函。

  6、涉及学生教育管理的有关文件,由学工秘书和党务秘书负责起草,经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字后方可盖章行文。

  7、主管副书记外出时,由书记代行签字。

  8、各系、研究所及党支部涉及到党务及党员管理有关事宜,需按以上规定办理。

  9、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